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,同时也属于烟草制品。这一结论基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和烟草专卖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。

首先,根据《烟草专卖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、雪茄烟、烟丝、复烤烟叶、烟叶、卷烟纸、滤嘴棒、烟用丝束、烟草专用机械。其中,卷烟、雪茄烟、烟丝、复烤烟叶被统称为烟草制品。因此,烟丝不仅被归类为烟草专卖品,还明确属于烟草制品的范畴。

其次,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,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、销售、进出口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,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。这意味着任何涉及烟丝的生产和销售活动都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,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丝属于违法行为。这一规定进一步印证了烟丝作为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的法律地位。

此外,根据《烟草专卖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卷烟、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,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、销售。这一条款明确将烟丝纳入烟草制品的管理范围,进一步强调了烟丝的法律属性。

在实际市场行情中,烟丝的生产和销售同样受到烟草专卖制度的严格监管。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商,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,确保烟丝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合法合规。任何未经许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,包括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以及销毁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等。

综上所述,烟丝不仅属于烟草专卖品,同时也属于烟草制品。这一结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的法律规定,并且在实际市场行情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。因此,认为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属于烟草制品的说法是错误的。